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防止党员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有利于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7期“回复选登”选取了3个关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咨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特请中央纪委法规室给予回复,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是什么关系?
中央纪委法规室: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对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能够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
二、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有期限规定,对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响?
中央纪委法规室: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
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三、组织处理的方式有哪些?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组织处理分为停职、调整和免职3种;但是2014年1月15日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又明确分为免职、辞职、降职3种。请问现在进行组织处理具体有哪几种方式?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文件依据?对于相应的组织处理有没有影响期,比如除了影响提拔任用之外,在工资待遇、薪酬绩效方面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法规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把组织处理作为追究违纪责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执纪中如何进行组织处理,要视具体问题和具体规定而定。关于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以及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处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来源:监察前沿 2018年7月10日)
版权所有:山东中医药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电话:0531-89628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