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就难以保证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系统规定保障措施,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利保障职责,以严明的纪律强化责任追究,通过打造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武器,充分全面、有力有效保障党员权利,以此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构建系统全面保障措施体系
修订后的《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设立“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努力实现党员权利保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有机融合,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
修订后的《条例》对2004年《条例》规定的已有的保障措施均予以保留,并进行改进完善。对比修订前后可以发现,2004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内容较为原则。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进行补充,增加了“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培训,保证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等具体内容。
根据实践发展和工作需要,修订后的《条例》总结有关经验做法和创新性制度,与时俱进新增了系列保障措施。例如,第二十五条规定党组织应当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条要求“党组织应当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
随着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深化,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手段进一步拓展,权利内涵不断丰富。在设计保障措施时,修订后的《条例》不再按照每项权利分别对应规定保障措施,而是集成和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全面整体对应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实现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权利保障。
在“保障措施”专章的条文中,有的保障措施对应着多项权利,有的则是一项权利通过多项保障措施系统地保证。这样一来,更加符合权利内涵与保障措施手段的拓展实际,进而更有利于有力有效保障党员权利。例如,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对应保障党员党内知情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等多项权利;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立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基础性法规的定位,设计好制度接口,对其他法规制度已有专门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注重坚持系统观念,通过一部《条例》,将党章、准则、其他条例以及相关具体法规制度的规定衔接贯穿起来,形成制度合力。
压实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利保障职责
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同责任。修订后的《条例》对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任务,逐一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很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导向性。
修订后的《条例》第四十条对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作出规定,要求党委(党组)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制度措施、明确同级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直属单位以及相当于这一层级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常开展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等措施,以此紧紧扭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负有监督职责。本着将保障党员权利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的理念,修订后的《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进行检查和处理。
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党的工作机关,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修订后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党的工作机关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修订后的《条例》专门新增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调动基层党组织打通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修订后的《条例》还突出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支持和鼓励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落实。
以严明纪律保障党员权利实现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纪律。保障党员权利,同样离不开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将严明纪律规矩的精神贯穿全篇,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第三章“保障措施”中分别针对党员、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重申和强调了相关纪律要求,第四章“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详细列明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了对侵犯党员权利和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的追责问责方式,以及纪律责任与其他责任衔接等内容。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修订后的《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的8种情形。有任何一种情形的,都要依规依纪追究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于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
通过一系列条文规定,以严格责任、落实责任促进党组织、党员干部担责尽责,引导和督促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此次修订后的《条例》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将健全容错机制、“三个区分开来”的内容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第三十三条中新增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内容,规定“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有助于激发广大党员的改革热情和创新精神。
“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的监督,促进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将结合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职责,把握好、落实好《条例》各项规定,督促推动《条例》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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